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阿彩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103 年度司促字第37003 號) ,嗣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 萬3,595 元,應繳裁判費2 萬1,79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 萬1,2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