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忠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1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