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洪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凱企業社即洪素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