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 原 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5,528元(計算式:1,347,860+297,668=1,645,5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