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即黃欽榮 被 告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鏞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3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