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3號 原 告 劉時安 被 告 立祥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興國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