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王俊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47號上 訴 人 王俊傑 住彰化縣○○鎮○○巷00○0號 陳俊霖 住苗栗縣○○市○○街000巷00號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貞君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A2 被上訴人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