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陳世雄 被 上 訴人 辰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被 上 訴人 陳萬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3月2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萬6,75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萬3,57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本件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萬2,382元,被上訴人僅繳納第1審裁判費8,040元(見訴卷第28、32頁),其餘第1審裁判費3萬4,342元未據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家汝 ┌─────────────────────────┐ │附表:龍井區新興段建物 │ ├──┬──┬────┬──────┬───────┤ │編號│建號│面積(㎡)│課稅現值 │門牌號碼 │ ├──┼──┼────┼──────┼───────┤ │ 1 │1060│ 47.91 │ 106,900 元│新興路19號B2-5│ ├──┼──┼────┼──────┼───────┤ │ 2 │1061│ 51.22 │ 114,300 元│新興路19號B2-4│ ├──┼──┼────┼──────┼───────┤ │ 3 │1062│ 32.60 │ 71,400 元│新興路19號B2-3│ ├──┼──┼────┼──────┼───────┤ │ 4 │1063│ 32.60 │ 71,400 元│新興路19號B2-2│ ├──┼──┼────┼──────┼───────┤ │ 5 │1064│1009.36 │2,245,300 元│新興路19號B2-1│ ├──┴──┴────┴──────┴───────┤ │106,900元+114,300元+71,400元+71,400元+(2,245,3│ │00 元×1/6)=738,217元(元以下4捨5入) │ ├─────────────────────────┤ │新興段950地號土地 │ │2,062.04平方公尺×43,000元/平方公尺×3878/100,000 │ │=3,438,534元(元以下4捨5入) │ ├─────────────────────────┤ │合計4,176,751元(738,217元+3,438,534元=4,176,751│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