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桿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壽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桿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8,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5,64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