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及賠償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文龍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張羽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及賠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國105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6,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