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6號原 告 柒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玲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被 告 游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