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方衛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鋒 被 告 國研氮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耿德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0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6 月15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