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原 告 集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彥 被 告 全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吉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萬993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萬11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0692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04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