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30號聲 請 人 陳梅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黃俞婷 ┌───────────────────────────────────────────┐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3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3506-5 │1 │250 │ │ ├──┼────────────┼──────────────┼───┼────┼───┤ │0002│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7375-0 │1 │27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