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QUERO FERDIE PERRERAS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86號 原 告 QUERO FERDIE PERRERAS (菲迪)(已死亡)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哈特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腕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原告QUERO FERDIE PERRERAS (菲迪)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3條規定:「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死亡,此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提出之死亡證明資料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6年2月24日出具之乙種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而因原告為菲律賓國人,其訴訟代理人於106年3月16日具狀表示尚在辦理原告繼承人來台手續,待陳報本案後續,嗣原告訴訟代理人雖於107年1月20日具狀陳報原告之遺孀及女兒為其全體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惟未提出必要之證明,復到庭陳稱相關資料尚待認證後陳報等語(見本院卷第102頁),因 其迄今仍未提出,故何人應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尚待查明後陳報始得知悉。審酌上情,本件原告雖有訴訟代理人,但仍有於原告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