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47號聲 請 人 邱苡瑱 許博珽 兼上 二人 代 理 人 王君琪 上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李建忠 相 對 人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豐原分班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學承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豐原分班」之記載,應更正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豐原分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