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廖年舫 相 對 人 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所列由法院處理之公司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