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82號受裁定人即 承峰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巫皆律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陳梵瑜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陳梵瑜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 105年度勞執字第28號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暫免繳納聲請費,應由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