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債 權 人 蔡仁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瑞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因聲請狀內請求之原因事實空白,無法確認債權人、債務人及債權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請詳述債權人、債務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含時間、金額、計算方式)及法律依據) 。 ㈡確認債權人為何人(聲請狀之聲請人為蔡仁豪與狀末具狀 人印文不同,且狀附契約書影本之立合約書人為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確認債權人,並提出正確債權人之印文;如欲更正為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敘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公司大小章印文)。 ㈢確認債務人為何人(因聲請狀載債務人為黃瑞環,而狀附 合約書債務人為正誠汽車有限公司,請具狀確認債務人姓名及住居所;如欲更正為正誠汽車有限公司並請敘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