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債 權 人 蔡仁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瑞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於105年5月10日之陳報狀聲請人與狀末具狀人之印文仍相異,如本件債權人係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記載。 ㈡查報債務人「正誠汽車」之正式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