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90號債 權 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真嶋信彰 代 理 人 蔡伍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冠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尤敬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105年5月5日查報合法法定代理人確為真嶋信彰,然 與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台端釋明其不符之原因,並請提出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