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05號債 權 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木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確認請求債務人是否記載有誤(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依狀附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似為郁慶實業有限公司。若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確定為郁慶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業於85年2月13日經建三壬字第8512498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