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33號債 權 人 明恩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禎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印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請釋明所附證物「外送合作契約書」何以立約人為精誠餐廳有限公司。㈢請補正印辛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