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號債 權 人 蔡婉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秉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似為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並補正該公司設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址等資料。 ㈡確認請求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之依據為何?( 退票理由單之發票日及退票日為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