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號債 權 人 蔡婉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秉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似為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並補正該公司設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址等資料。㈡確認請求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之依據為何?(退票理由 單之發票日及退票日為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