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388號債 權 人 寶格曼診所 法定代理人 吳光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文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 ㈣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究為何?並釋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與所附證物當事人為寶格曼經典美研館不符)。 ㈤債權人名稱是否為寶格曼診所?並補其設立登記資料,公司組織型態及負責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