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債 權 人 全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吉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資料。 ㈡依經濟部商業司公示資料查詢所示,債務人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設「臺北市」,本院似無管轄權,請提出債務人公司營業所設立在「臺中市」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