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9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茂菻即黃以晟 債 務 人 黃德福 債 務 人 翁依均即黃翁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茂菻即黃以晟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黃德福、翁依均即黃翁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74,15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黃茂菻即黃以晟自民國105年03月22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5,63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黃德福、翁依均即黃翁純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侯群瑜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99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依均即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9│ │ │10905 │翁純、黃茂│2月22日起 │ │ │ │ │元 │菻即黃以晟│ │ │ │ │ │ │、黃德福 │ │ │ │ ├──┼───┼─────┼──────┼──────┼───────┤ │ 002│新臺幣│翁依均即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9│ │ │29425 │翁純、黃茂│2月22日起 │ │ │ │ │元 │菻即黃以晟│ │ │ │ │ │ │、黃德福 │ │ │ │ ├──┼───┼─────┼──────┼──────┼───────┤ │ 003│新臺幣│翁依均即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9│ │ │28425 │翁純、黃茂│2月22日起 │ │ │ │ │元 │菻即黃以晟│ │ │ │ │ │ │、黃德福 │ │ │ │ ├──┼───┼─────┼──────┼──────┼───────┤ │ 004│新臺幣│翁依均即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9│ │ │30026 │翁純、黃茂│2月22日起 │ │ │ │ │元 │菻即黃以晟│ │ │ │ │ │ │、黃德福 │ │ │ │ ├──┼───┼─────┼──────┼──────┼───────┤ │ 005│新臺幣│翁依均即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9│ │ │28425 │翁純、黃茂│2月22日起 │ │ │ │ │元 │菻即黃以晟│ │ │ │ │ │ │、黃德福 │ │ │ │ ├──┼───┼─────┼──────┼──────┼───────┤ │ 006│新臺幣│翁依均即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9│ │ │28425 │翁純、黃茂│2月22日起 │ │ │ │ │元 │菻即黃以晟│ │ │ │ │ │ │、黃德福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依均即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905 │翁純、黃茂│3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菻即黃以晟│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德福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翁依均即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425 │翁純、黃茂│3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菻即黃以晟│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德福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翁依均即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425 │翁純、黃茂│3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菻即黃以晟│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德福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翁依均即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26 │翁純、黃茂│3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菻即黃以晟│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德福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翁依均即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425 │翁純、黃茂│3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菻即黃以晟│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德福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翁依均即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425 │翁純、黃茂│3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菻即黃以晟│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德福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