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60號債 權 人 吳旻翰即寶格曼經典美研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文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本件利息計算係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如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請明確釋明請求之依據。 ㈢確認請求利息百分之十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