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51號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陳建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責任。 ㈢查報對債務人陳建源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為何?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