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110號債 權 人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5年7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㈡請提出民國105年6月份服務費新臺幣10萬元之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500元與請求標的欄之金額30萬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