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111號債 權 人 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債權人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與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為何? ㈡利息請求自民國105年7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請釋明存證信函寄件人為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事實為何? ㈣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因請求標的欄與訴訟標的金額或 價額欄不符) ㈤請提出服務費15萬元之契約書影本。(因所附契約書金額 為25萬元,且契約書第2頁漏附) ㈥確認許瑞貞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㈦債務人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並提出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