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123號債 權 人 洪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金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唯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 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確認債務人為「唯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唯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票號GB3035657之發票日為何? ㈣對債務人勝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唯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債權讓與通知已送達債務人勝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唯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證信函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