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43號債 權 人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勝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就尚未屆期之服務費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更正為請求已到期部分,並表明請求金額。 ㈡確認債務人志勝興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