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債 權 人 亞緻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賴秀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鈞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查報債務人明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㈡請確認是否將劉鈞輝列為債務人,若是,併請敘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