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403號債 權 人 奧帝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元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自105年6月17日起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 ㈡其他釋明資料(如債務人收受貨物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