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37號債 權 人 劉旻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釋明本件向債務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依雙方105年8月29日簽具和解書所載賠款係由汎德永 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承保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電匯入債權人之帳戶。)」,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 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