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債 權 人 洪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金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唯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唯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雖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及頂讓合約書,惟關於債權讓與契約書第一條「甲方同意將『附件一』所列之全部債權合計本金為新台幣1350萬元…」及頂讓合約書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甲方同意乙方、丙方將『附件一』所示之支票債權以總價新台幣1350萬元讓與甲方抵充價金…」中之「附件」則未提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裁定命其補正,債 權人僅具狀表示無從提出附件等語,是債權人既未能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及頂讓合約書中之「附件」以釋明其所受讓之債權為何,即難認其與債務人唯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為存在,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