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263號債 權 人 曾懷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陳素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素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正確原因事實。(陳素月其為背書人而非發票人, 原載原因事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