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16號債 權 人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博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與債務人施博議之雇佣契約及有簽立勿違背相關法令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