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44號債 權 人 吉泰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維 債 務 人 盛玄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玄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所提供之票號:AE2435991之支票,其係由雲極建設 開發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而卻向盛玄燁請求債務,又請求之金額究為30萬或17萬元暨提供本案有關之報價單一份供核對,請一併釋明上述各項之原由? ㈡詳述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之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