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67號債 權 人 優良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世津即易昕藥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利息起算日期究為何?㈡提出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㈢債務人易昕藥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暨提出營業設立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4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