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1號債 權 人 王順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宗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支票上除蓋用公司名章外,又自行蓋章於支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支票?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全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支票2紙(票號:UA0000000、UA0000000)發票欄記 載「發票人: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黃宗煌」等字樣,有系爭支票影本附卷可參,而退票理由單亦記載「戶名: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存戶負責人姓名:黃宗煌」等字樣。是參以退票理由單及系爭支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並揆諸一般社會通念觀之;黃宗煌係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認黃宗煌係代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難認黃宗煌本身係發票人,是債權人主張黃宗煌為發票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