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8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紹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吳震雄即東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㈡查報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釋明,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本件服務費2694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