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51號債 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國清即協聯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為鼎汯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04年2月24日府經授中字第1043200738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廢止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 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