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51號異 議 人 即債 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國清即協聯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 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略以:其前經本院認定已辦理廢止,惟其並未辦理清算,爰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三、經核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