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7號債 權 人 林宜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韋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支付命令訴訟標的金額0000000元與支票三張總金額0000000元不一致) ㈢原因事實支票「一紙」交付債權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依附表及狀附證據為支票3紙) ㈣請確認對陳韋志請求連帶給付之金額(因其中一張支票背 書人為陳韋至,非陳韋志),並提出支票原本3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