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44號債 權 人 必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大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因標的金額新臺幣849,494元與請求事項金額新臺幣305,340元不符)。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