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324號債 權 人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繹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是否仍向債務人請求原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㈡驗收款新臺幣108667元(債權人105年12月30日補正狀所載請求標的僅表明試畢款及懲罰性違約金)。 ㈡確認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是否經更正為105年12月21日(補正狀表明自遞狀翌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