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359號債 權 人 陳家智即智冠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聲請人為陳家智或陳聰敏?(智冠企業社為獨 資商號,負責人為陳家智,如欲以其為聲請人,應記載為陳家智即智冠企業社,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㈡清隆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㈢確認清隆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國雄